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抵押物為湛江市赤坎區商住用地的債權項目
資產處置公告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湛江海湖房地產有限公司】單戶債權資產,擬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處置,現予以公告。
一、債權基本情況
截止【2025】年【6】月【30】日,擬處置債權總額為【39,604.07】萬元,其中債權本金【29,000.00】萬元,債務人注冊地主要分布在【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債權資產清單詳見下表:
單位:人民幣,萬元
債務人 |
債權本金 |
利息 |
債權總額 |
保證人 |
抵質押物 |
債權類型 |
訴訟進度 |
29,000.00 |
10,604.07 |
39,604.07 |
力高(天津)地產有限公司、合肥瑞榮置業有限公司、力高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益豐置業有限公司 |
湛江市赤坎區廣湛公路東大埠農場 1 號(不動產權證書號:粵(2020)湛江市不動產權第 0061259 號)以及湛江市赤坎區廣湛公路東大埠農場 1 號之六(不動產權證書號:粵(2020)湛江市不動產權第 0061551 號)的土地; 湛江海湖房地產有限公司100%股權 |
抵(質)押+保證 |
二審 |
注:1.本公告清單僅列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債權本金,債務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我司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或主管部門代為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3.公告當中內容如有錯漏,以債務人、擔保人等原已簽署的交易合同及/或生效法律文書等相關法律文件為準;
4.如對公告內容存在異議,請在公告期內向我司提出。
二、資產介紹
(一)上述債權抵押物具體情況如下:
抵押物為湛江海湖房地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區廣湛公路東大埠農場 1 號的住宅(及配套)用地(不動產權證書號:粵(2020)湛江市不動產權第 0061259 號),以及湛江市赤坎區廣湛公路東大埠農場 1 號之六的住宅(及配套)用地(不動產權證書號:粵(2020)湛江市不動產權第 0061551 號),占地面積分別為292,502.3㎡和47,673.28㎡,合計面積340,175.58㎡,折合510.26畝。抵押地塊位于湛江市赤坎區,距市政府4.5公里,距赤坎區政府5公里,距機場11公里,距火車站14公里,屬于城市中心區范圍內。地塊北側、南側主要以空地為主,西側臨海田路,東側臨濱湖和環湖綠道,擁有一線湖景資源。地塊內部平整,凈地,可快速開發。地塊項目靠近廣湛高速出入口,西臨海田路,海田路直連海濱大道(湛江南北向三大主干道之一),交通出行便利。抵押地塊屬于“力高濱湖壹號”樓盤的二期及配套學校地塊,樓盤一期已竣工且基本售罄。周邊配套成熟,項目鄰近赤坎兩大商圈,沿海灣路向南可到達金沙灣商圈、萬達商圈,西面則可抵達鷹展、興華廣場等商圈。
- 主要抵押物及周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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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條件
信譽良好,資金來源合法合規,能夠按要求支付轉讓價款并能承擔購買債權所帶來的風險。
四、交易對象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并應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條件。
以下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標的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債務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屬公司,擔保企業及其控股下屬公司,債務企業的其他關聯企業;上述主體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不宜受讓的主體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的主體。符合條件的人員應進一步保證不向前述主體或其投資、控制的實體轉讓債權。
五、公告期限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止;公告期內受理上述資產處置有關異議和征詢,如對本次處置有任何疑問或異議請與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系。
六、聯系方式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28號越秀金融大廈58樓
聯 系 人:潘先生、蔡小姐
聯系電話:18588640688、13580351654
電子郵箱:pan.jiawei2@yuexiu-finance.com
受理排斥、阻撓征詢或異議的聯系人及舉報電話:羅小姐,(020)66811819
特別聲明:本公告不構成一項要約或承諾,且以上資產信息僅供參考,我司不對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投資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確認公告清單中主債權及擔保債權、抵押資產的現狀、瑕疵、缺陷及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損失及不能獲得預期利益的后果。另我司可能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上述項目和處置方案作適當調整。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